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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an
全面換證當事人繳交之相片,以正面拍攝、表情自然、相片清晰、不刻意遮蓋及符合當事人原貌為原則。
戶政事務所應依上開原則裁量,不應矯枉過正,內政部業於94年12月30日函請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轉知所屬戶政事務所知照在案。
有關民眾反映相片規格之疑義,內政部說明如下:
一、有關耳朵輪廓需清楚呈現,係指正面照相時之自然相貌,耳朵較小或貼近臉部,無法明顯露出者,均以符合當事人人貌為原則,並未要求故意突出耳朵輪廓重新照相(如於耳朵後置放棉花照相)。另如因留長髮及蓄鬍鬚、鬢角致無法全部露出耳朵而仍掩蓋少許耳朵輪廓者,倘非刻意遮蓋,得比照上開原則,彈性認定。
二、有關相片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,係指表情自然不誇張,未限制當事人不得微笑。當事人如因微笑,致有自然露齒之情形,均係屬正常狀況,未予禁止。
三、新式國民身分證上列印之相片,採用掃瞄列印設計並去除白色背景,為相片及新證美觀計,建議民眾穿著深色系衣服照相。惟如民眾堅持繳交穿著淺色系衣服之相片,戶政事務所不應拒絕。
資料來源:內政部